本所徐德红、屠永军律师喜获独立董事资格

  2018年6月15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徐德红、屠永军律师成功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第59期独立董事培训,并顺利通过考试后,喜获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系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及公司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美英法系国家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权力机构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独立董事行使决策和监督双重职能。1997年12月16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首次引入独立董事概念。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设立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占比不少于1/3,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中开始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生效,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团队律师,具有证券、基金、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资格,具备法务、财务会计及税务综合性知识结构,为客户提供IPO、重组、并购、新三板、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重大变更、信托、ABS等领域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8-08-14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本所王智斌律师,网易财经首页转载

[采访文章原文]:(原标题:6会所暂停证券业务企业连夜换中介)本报记者何晓晴广州报道导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六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拒之门外,应该与‘138号文’文件有关。”在王智斌看来,“138号文”可以视为是另一把悬在中介机构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于规范中介市场以及证券市场秩序均有积极意义。6月12日早间,一则关于兴华、致同、大华、瑞华、立信、众华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旗下首发和再融资项目被全线叫停的消息在整个投行圈迅速传播开来。“发行部已给受理处下函,涉及上述这六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均不受理,发行部和上市部都不收。”当天,沪上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已经确认了。项目方着急的话,大概率要换会计师。”另有券商投行项目负责人称,上述6家会所证券业务项目暂停时间以5月28日为界限,已经报了材料的还未受理的,要不是撤回材料,要不就是给不受理函。“之前,上市部是最早实施不接受材料的,不过口径是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范围会随时变化,应该会跟发行部保持一致。”对此,上述该负责人表示。12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六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拒之门外,应该与‘138号文’文件有关。”“138号文”在王智斌看来,“138号文”可以视为是另一把悬在中介机构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于规范中介市场以及证券市场秩序均有积极意义。今年3月,证监会第138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下称《规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规定》重点解决了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政策不统一的问题,更扩大了暂不受理适用范围。从统一各中介机构监管政策角度出发,《规定》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纳入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措施政策的适用范围。如《规定》在“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事实上,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已是证券市场的顽疾,有些情况下是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勤勉尽责,有些时候是故意迎合委托方。”对此,王智斌直言。早在2016年7月和2017年5月,立信曾分别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因此被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且被要求整改。同样,瑞华也曾因6家上市公司项目而被证监会调查(其中四家已经结案)。仅2017年一年,瑞华就三度受罚。(以下内容略去)

  • 发布日期:2018-06-13

段占朝律师代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上海市二中院列为“2016年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本所段占朝律师代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上海市二中院列为“2016年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6年3月14日,上海二中院还为此举行了“金融消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段律师代理的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要旨  网络投保过程中,仅提供保险条款的地址链接而不主动显示保险条款内容的,不能认为保险人尽到了保险条款的交付和说明义务。  案情  严某通过网络投保了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甲保险公司出具了电子凭证保险单,其中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费、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等,并载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条款》等为保险凭证的适用条款。保险期内,严某被案外人童某驾驶的车辆撞伤,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严某经法院判决获赔医疗费49,809元。经鉴定,严某被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严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却以严某十级伤残未达到《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相关内容标准为由拒赔,严某遂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认为,甲保险公司负有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的义务,这是其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形式。从网络投保过程看,甲保险公司仅在投保网页上提供了保险条款的地址链接,而没有设置嵌入式网页等能够在投保必经流程的网页上全文显示格式保险条款的模块和功能。即便投保人勾选了载有“已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等内容的声明,甲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严某在网络投保过程中曾点击保险条款全文的链接地址,应当认定其未尽到保险条款交付和说明义务。故判决甲保险公司支付严某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及医疗费8万元。

  • 发布日期: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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