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第202608期"明伦法律论坛"顺利举行。明伦律所史丹丹律师围绕"受票方应对异常凭证与虚开发票的维权路径"作主题分享,为与会律师梳理了这一税务实务高频难题的维权思路。
1. 概念辨析:异常凭证≠虚开发票
异常凭证是"涉嫌、事实不清",虚开发票是"已证实、违法认定"。两者认定机关、文书类型、救济路径均不同,混淆二者,维权方向就会跑偏。
2. 增值税原理:中间经营者只是"传送带"
增值税沿链条层层转嫁抵扣,终端消费者才是真正负税人。中间经营者只是"传送带",不应承担税负——但上游一旦被认定异常或虚开,受票方抵扣权即被暂停,这正是风险根源。
3. 抵扣要件:五个维度缺一不可
进项税额抵扣须同时满足主体、交易、凭证、一致性、用途五要件,任一缺失即不得抵扣。异常或虚开认定击穿的,通常正是其中交易、凭证、一致性三项。
4. 异常凭证维权:申请核实
企业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做好完整证据留痕。从司法实践来看,“未申请核实” 在部分案件中会被法院评价为程序层面的瑕疵;在某公司相关案件中,受票方即因该程序问题,未能获得全额赔偿。
5. 虚开维权:三层递进的救济路径
上游被认定虚开后,受票方有三种情形:善意取得(补税、不加滞纳金)、非善非恶(补税+滞纳金)、偷税认定(补税+滞纳金+罚款)。
行政救济可分为三层路径:向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维权,受清税、复议前置约束,救济门槛较高;直接就《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复议或诉讼,主流司法观点认定其属于内部协查行为,原则上不可救济,仅特殊例外情形可纳入审查;针对上游税务机关的虚开认定处理决定提出救济申请。2024 年之后,部分司法判例对受票方的利害关系主体资格作出突破,裁判观点出现新的倾向,但尚未形成普适规则。
本期"明伦法律论坛"为与会律师提供了完整的维权框架。史丹丹律师表示,救济之门不止一扇,路径虽难皆有可依——关键在于厘清区别、判断阶段、选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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