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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胜诉方律师费可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0-09-21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江会敏律师】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合同双方针对律师费问题经常产生争议,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仅约定“因一方违约,守约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基于类似约定,守约方(原告)可否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违约方承担自己支出的律师费?其次,如果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含律师费,那律师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需要受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另外对于律师费中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用,可否要求违约方一并承担?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我们检索了一些最高院案例,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人身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一些侵权案件,律师费明确可以由侵权方承担。但是在一般案件中,如果合同中针对律师费的承担未做明确约定,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大多数法院会认为该种约定不明,因此对当事人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但是最近最高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判决引起了较大的关注,在该案件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但是因合同一方存在违约,合同另一方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该案例中合同双方虽然未对律师费的承担做出明确约定,但最高院支持了守约方提出的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的主张,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司法实践中最高院的判例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而且我们认为,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已经成为一种行业常态,对于守约方实现债权而支出的适当律师费予以支持也具有合理性。
  二、律师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需要受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
  经检索最高院案例,我们发现针对该问题是存在争议的。在【(2019)最高法民申1085号】判决中,最高院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但是在【(2019)最高法民申1938号】判决中最高院又认为,律师费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因此律师费约定应当受到24%的限制。
  上述两个判决均由最高院于2019年上半年作出,但两个案件裁判结果却存在明显分歧。在实务中遇到该问题时究竟该如何处理?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4日最新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96600号判决中,法官明确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包含律师费)总计应不超过年利率24%,由于该问题各地区裁判观点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大家结合各地裁判实践,为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法律最高保护的年利率24%修改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三、律师费中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用,可否要求违约方承担?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律师与当事人可以约定多种类型的收费方式,“基础费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在实践过程中也十分常见,那该种方式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在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终25号】判决中,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标准“甲方按照乙方回收现金的具体数额分段确定代理费”,故华融资产云南公司除实际支付的前期费用10万元外,剩余律师代理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实际回收的为现金或非现金以及金额价值的不同阶段,按不同的比例计算,因此,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由此看出,最高院以判例形式明确了律师费中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用可要求违约方承担。
  综上,实践过程中律师费问题经常产生争议,一般案件中该如何对律师费问题进行约定,尽量减少争议,保障守约方的权益,我们对此给出几点建议。
  第一,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应该做明确约定,如“因一方违约,合同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差旅费用、调查费用、邮寄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中介费用等),应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关于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标准问题,可以约定参照最新政府指导价(如上海地区案件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收取;
  第三,如果主张聘用律师所支出的费用由对方承担,应该妥善保管好聘用律师合同原件、发票原件以及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的凭证,以供法官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