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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离岸转手买卖法律浅析

发布日期:2020-07-14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吴海秀律师】

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全国陆续形成了“1+3+7+1+6”的自贸试验区新格局,覆盖全国18个省份。因为监管法规政策的变化和监管方式的不断摸索调整,离岸转手买卖作为新型国际贸易几经起落。2019年,离岸转手买卖得到鼓励。上海希望通过自贸区离岸转手买卖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2019年以来,上海离岸转手买卖贸易不断上升,规模近509亿美元,主要集中于自贸区内。上海自贸区打破了原来的困境,多部门协同采用新的监管模式,促进离岸转手买卖逐步规模化发展。
  一、离岸转手买卖定义和贸易关系图。
  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后又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且货物没有进入关境的贸易行为。离岸转手买卖的特点为货物的运输和交付都在境外,接单和资金结算在境内。
  《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支持上海发展货物转手买卖贸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银发〔2018〕215号):货物转手买卖贸易指上海市商务委推荐的进出口经营企业(居民属性)从境外企业(非居民属性)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境外企业(非居民属性)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并未经过我国的贸易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境内对外贸易经营者从境外主体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境外主体转售同一货物,但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从2014年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启用2014版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将旧版交易代码中的“211011转口贸易收入/支出”以及“211012转口贸易价差收入/支出”,合并修订为“122010离岸转手买卖”。
  离案转手买卖贸易关系图:

配图1.png

  二、上海自贸区离岸转手买卖发展进程。


配图2.png

  三、自贸区外离岸转手买卖外汇管理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发展变化。
  第一,展业三原则。展业三原则是指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
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中,提出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2016年6月24日,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在上海建立,发布一系列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及操作规范。2018年1月,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发布了《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汇律发〔2018〕9号),出台了11项规范文件,对于不同银行的不同外汇业务在“展业三原则”下提出了差异性细化规定。展业三原则是金融机构在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金融服务中必须遵守的宗旨性原则。
  第二,三反原则。三反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是三反监管机制的提升。
  第三,主要规范的发展变化。

  1、外汇管理分类标准

法规类别

A类BC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1]29号)(2012年8月1日废止,实务操作中具有参考意义)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且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有以下情况且现场检查无合理解释的: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2、货物贸易外汇监管法规政策发展变化

法规  类别

A类B类C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40号)(2012年8月1日废止)可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向外汇管理局报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2012年8月1日生效)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简化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银行逐笔审核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不能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四、自贸区内离岸转手买卖相关规范政策的突破性变化。
  第一,白名单制度。对于离岸转手买卖,上海市商委员会出具白名单,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允许商业银行为白名单内企业提供基于FT账户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在自贸账户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白名单制度使得具备实需的企业得以重新开展离岸转手买卖贸易。银行的自贸分账核算单元(FTU)可以为名单内企业开展货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提供结算、融资等在内的国际通行的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上海自贸区将在白名单和FT账户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提出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方案,拓宽跨境金融服务方式,为入驻自贸区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贸易提供更加便利的收支和汇兑等金融服务。
  第二,税收优惠。离岸转手买卖贸易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自贸区支持符合条件的离岸转手买卖贸易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根据2020年7月1日最新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的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019年8月13日,上海市政府在《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中强调:“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地区总部被授权管理机构数量的限制。取消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在华投资企业数量限制。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本外币全币种跨境收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可以通过多币种(含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开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企业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外汇收支手续,由银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为其提供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务。......将资信良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列入推荐名单,享受离岸贸易便利化政策。对名单内企业基于自由贸易账户开展货物转手买卖贸易,银行可以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为其提供跨境金融服务。”
  第四,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在货物不入境的情况下,订单流、资金流和货物流分离,贸易真实性审核难度加大。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自贸区管委会、商务部门等机构可采集、汇总、互通信息,建立离岸转手买卖综合信息平台。上海自贸区金桥管委会开发了“金桥综合信息平台”,信息越充分,壁垒越少,检索越清晰便捷,越有利于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由合同放宽到纸质交易凭证说明了便利化监管审核是贸易发展的趋势。5G技术和区块链可成为信息平台和系统的强大助力,电子系统和电子数据将会广泛运用到离岸转手买卖贸易当中,便利交易,也便利监管,通过技术解决贸易真实性审核难题是必然趋势。
  第五,设立产业服务中心。2020年4月13日,上海自贸区离岸转手买卖产业服务中心在外高桥保税区正式成立。产业服务中心的建立意味着离岸转手买卖贸易企业将获得行业引导、政策咨询、业务培训、协助推进金融服务等全方位系统化的新型贸易服务。
  五、结语。
  离岸转手买卖可以降低跨国企业的物流成本,避免进出口通关流程,顺应交易高效便捷的需求,触动全球资源配置,有效节约资源,是未来发展离岸贸易的重要抓手。离案转手买卖贸易的发展依托于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完善和细化。在法律规范和政策的保障下,离案转手买卖贸易的法律风险降低,走向逐步稳健并规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