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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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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向都

律师

手机:13482620515

电话:021-3460 5189(律所)

电子邮箱:qxiangdu@163.com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个人简历


  2007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

  2007.01—2008.08,在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

  2008年9月--2010年8月,在上海陶源钴业公司任华北区域主管及总部法务负责人;

  2010年9月--2013年3月,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专职律师;

  2013年3月起,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擅长领域:擅长房产纠纷(买卖、析产、拆迁)、离婚纠纷、大型经济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相关诉讼案件的代理和研究。

  一、部分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例:

  1、2010年代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上海福某酒店管理公司建筑装修工程纠纷一案,案件涉及金额两千三百余万元,原告按期完成工程量,因建筑工程复杂人事变动及各种参与进来的分包公司和代理公司,案件情况相当相当复杂,原告不知向谁索款;历经数年,被告等均以酒店股东变更、人事变动、工程质量问题、经营状况恶化等各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律师介入该案后,理清各层法律关系、向法院起诉、委托工程鉴定机构等逐步展开工作,历经近一年时间,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经法院强制执行,查封酒店账户,拍卖酒店财产等,最终原告拿到两千多万工程款及巨额违约金。

  2、2010年代理原告上海某川食品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品餐饮管理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为宣传推广在平面媒体投放大量广告及制作各种宣传菜单等;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亦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原告的宣传资料及图片;原告遂来所咨询,本律师介入该案后,确认对方侵犯原告著作权,经调查取证,委托公证机关公证等,经过四次预备庭及三次正式开庭,原告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及旁征侵权著作权相关案例,最终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0余万元侵权费用及律师费等

  3、2011年代理原告张某诉上海某达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是一家经营连锁加盟形式的科技公司,原告2009年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加盟被告品牌并开加盟店,原告支付了5年加盟费50余万元及各种材料费若干后,双方正式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义务;后因原告无心经营,效益一直不是很理想,2011年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内容为:被告未满足‘两店一年’条件和未提供特许经营资源,要求判令双方合同无效并全额返还加盟费;被告收到传票后,遂找到本律师,介入案后,本律师从《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属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出发,配合提交相关已向原告提供各种经营资源的证据,并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4、2012年代理陈某诉金某、上海某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被机动车撞伤后,经医院处理后未发现大伤后遂回家,但数天后发现腿部及腰椎疼痛遂入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咨询本律师后向法院提前诉讼,其原担心构不成伤残等级及证据的不连续性,在本律师的指导下,鉴定为九级伤残,最终原告得到法院支持29万余元。

  5、2010年--2013年参与宁夏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某大型商城项目(商业房地产建筑),工程总投资近36亿元人民币,本律师及团队负责为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起草及审核大量法律文书(融资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劳动合同、法律意见书等文书),参与动工前的拆迁事务及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动迁纠纷与诉讼(80余起诉讼案),参与项目建成商铺预售的法律事务,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难题。

  二、部分刑事辩护案例:

  1、徐某(女)贩卖毒品一案,该案案发青浦区,涉毒重量达3058克,徐某多次参与贩卖,本律师全程参与该案,最后从其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过程、危害后果、主从犯从发,并以‘特勤引诱’为理据,最终本案其他同案犯被判处死刑、死缓不等,而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

  2、张某寻衅滋事罪,委托本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经与公安机关交换法律意见,最终被取保候审。

  3、林某故意杀人案,林某与十余人纠集前往某地下赌场,为讨赌债,众人持刀将赌场内一无辜人员砍伤致死,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众犯罪嫌疑人,本律师代理林某,结案后,经认真阅卷、调查取证、询问目击者,从主观客观出发,林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做罪轻辩护,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案追究林某刑事责任,并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教育背景


工作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