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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涉嫌走私违法案件浅谈进出口商品归类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23-03-14

一、案情简介

北京某大型央企向上海某海关申报出口至古巴的阀门,软管,阀门备件等一批货物被海关布控查验,因其中软管商品归类错误退税率相差较大(原申报商品编码8481809000,当年出口退税率15%,海关查验后认为应归入8307100000,当年出口退税率5%),申报金额208475.6美元。因涉嫌骗税被上海某海关暂不放行货物,移交海关缉私部门拟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该企业可能面临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4.6万元-73万元(汇率按一美元折合人民七元计算)。企业不服上海某海关的商品归类认定,提交了相关产品资料申请到上海海关归类职能部门进行最终的商品归类认定,上海海关归类职能部门维持了上海某海关的归类认定,没有认可企业的归类申请。企业将要被上海某海关缉私局处以高额的罚款,并且将面临企业信用降级的风险。

软管归入8307100000是有具体列明的商品归类,同时,上海海关归类职能部门亦出具了商品归类认定,这种案件移送海关缉私局后,基本上就定性了,接下来就是走程序,等待企业的结果就是接受处罚面临企业信用降级。企业对此亦相当重视,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找到了我。

二、分析应对解决思路

我接手该案后的分析思路:首先,与企业采购人员沟通了解相关产品的详细信息,得知该批申报出口的软管与阀门是配套使用的;其次,仔细分析海关布控指令和查验记录单,海关布控指令明确软管是否归8307的贱金属制软管,海关查验记录单载明软管归类存疑取样一件,货物暂扣;再次,认真研究8307品目注释及排他条款,8481品目注释及排他条款,以及相关类注释、章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等归类规则和法律依据;最后,终于找出了问题的关键突破口,并付诸实施。

经过我们不懈地努力,最终说服了上海某海关缉私局同意我们的复查申请,以证实了本批出口货物的阀门与软管是完全配套使用的,因出口包装和运输的需要才分开包装和申报的,再结合我们提出的商品归类法律依据,使该案圆满地从海关缉私局退出,从而避免了企业遭受海关高额的罚款和降级失信的处罚。嗣后,该批出口的阀门、软管,按“阀门带软管”的品名一同向海关申报,商品编码归入8481804090。该批货物最终仍按企业当初申报的出口退税率顺利申报出口,不仅帮助企业避免了高额的行政处罚,而且也避免了企业的退税损失。

三、法律依据

该案成功处理的法律依据

1、8307品目注释及排他条款,本品目不包括:(二)已制成机器或车辆零件等的软管,例如,与其他材料组合制成的软管(第十六类及第十七类)。

2、8481品目注释,龙头、阀门等即使配有一些附属装置(例如,配有加热或冷却用复壁、短管、端部有喷头的短管、小型喷泉饮水器、闭锁装置等),仍应归入本品目。

3、十六类注释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八十五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六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虽只是针对进口货物,本案是出口货物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法律规定,但进出口货物只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流向不同而已,从归类法律依据的角度来讲本条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口货物亦具有当然参照适用的法律效力。

四、风险警示

通过该案可以警示相关进出口企业:商品归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不能仅凭一个简单的商品名称就可以确定一个商品编码,而是需要在了解、熟悉商品的材质、成分含量、加工工艺、规格、用途、功能、结构、工作原理等性能、特征后,再综合运用商品的归类规则等法律依据,最终确定准确的商品编码,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

商品归类工作无小事,看似简单的归类,实则蕴含的商品知识和归类规则是非常复杂的,若非专业人员很难胜任此项工作,对企业来说其中的法律风险非常巨大,轻则走私违规被海关行政处罚,重则税费远超成本预算导致无法完成交易,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先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相当重要,首先,签订外贸合同之前就要确定准确的商品归类做好成本测算;其次,申报环节一定要规范提供商品的各申报要素,当申报要素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时,单证、业务、采购等相关人员要多与技术工程师、生产厂家、最终用户做好沟通,以获取规范准确的申报要素;再次,查验环节遇到问题一定要及时沟通,和海关交流一定要多谈归类原则和法律依据,少谈空洞无用的产品性能;最后,事后的验估与稽查,要找准问题的关键所在,主动全面配合海关工作,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专业的事情需要依靠专业的人来解决,心存侥幸,海关的风控、税管、报关单数据质量检控分析系统(CSD)等验估核查和稽查部门事后会主动出击,进行改单、行政处罚、严重的会移交缉私立案侦查,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朱亮星律师曾从事关务与外贸服务工作近15年,一直致力于为众多外贸企业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便捷、规范的通关工作而努力。

2007年10月参加上海关区举办的“南湖杯”报关员商品归类业务技能比武,荣获材料类第三名;

2007年12月参加首届全国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培训,取得进出口商品预归类资质;

2008年9月参加海关管理干部学院组织的归类技能中级培训班,取得结业证书;

2009年11月参加“迎世博、促发展”上海报关行业报关服务技能大赛,荣获个人第六名;

2009年12月获评“全国优秀报关员”。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进出口商品归类、国际商法、海商法、外贸单证等课程客座讲师。

2018年取得执业律师资格后,凭借丰富的海关进出口商品知识与归类经验,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的进出口商品归类咨询服务,设计最优的关务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做好进出口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为江浙沪近十余家外贸企业、货代公司、报关公司长期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