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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预定“歌神”演唱会门票骗取巨额钱款 法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9-11-02

   

       张学友作为著名歌星、演员深受歌迷喜爱,有人瞄准“歌神”演唱会“一票难求”,以倒卖票务为由头诈骗两名受害人共计107万元。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放】

    吴某、刘某自2012年起开始共同从票务倒卖生意。2017年10月,距张学友南京演唱会还有两个月左右,两人准备由刘某预定演唱会门票。然而此时吴某因欠债萌生了“骗钱还债”的想法,于是联系有购票意愿的被害人李某,约定由李某出资、吴某出面预定门票。

    后来,吴某谎称需要全款支付购票款,让李某向刘某银行账户转账共计80万元。李某付款后,吴某又以资金周转为由安排刘某将款项转出至指定账户。至演出出票,吴某仍无法将款项归还刘某用于订票,也无力向李某还款。同月底,吴某又与被害人陈某商谈预定张学友南京演唱会门票之事,刘某、吴某与陈某见面,刘某向陈某承诺可以预定门票,并让陈某给他转27万元订票款。

    收到钱以后,刘某以取票为借口与吴、陈两人分开并切断联系。这笔钱被刘某用于个人生活开销,未用于订票。2017年12月24日、28日,被告人刘某、吴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案说法】

    上海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刘某分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其中,吴某诈骗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刘某诈骗27万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分别构成诈骗罪。

鉴于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吴某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刘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作出如上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例撰写:上海徐汇法院 张硕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