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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魏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10-10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
案情:婚初双方夫妻关系尚可,2019年起双方关系渐渐疏远,魏某与异性殷某某关系密切。2019年1月,魏某搬离家中,夫妻开始分居。同年2月9日,郑某经警方介入于江苏南通证大喜马拉雅酒店拦截与殷某某开房的魏某。2019年2月14日,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魏某离婚,主张魏某名下股票和存款清偿家庭债务后按照郑某、魏某80%和20%的比例分割。
法院裁判:
(一)原审法院:
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过程中,与其他男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从郑某提供的二人的开房记录和银行卡消费记录证据可以得到相互印证。魏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的和睦,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应承担婚姻破裂的责任。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魏某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予以少分,考虑双方资某的实际情况和受损害程度,法院酌情确定郑某、魏某按照60%和40%比例分割。关于双方争议的财产分割:
1、虬江支路房屋(含180弄人防地下车库地下二层52号车位)虽系郑某婚前购买和还贷,但在婚后加入了魏某的产权户名,应认定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在房屋产权的分配上,考虑房屋的来源和贡献,以及魏某对婚姻所具有的过错责任,产权归郑某所有,由魏某酌情获取20%的产权比例的折价款合情合理;
2、汶水东路房屋系婚后所购,从双方的主张可以认定该房屋的购买彼此均支付过对价,应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剩余贷款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考虑魏某的婚姻过错责任和离婚后的实际生活居住,产权判归魏某为宜,支付郑某房产价值60%的折价款。无锡惠山房屋系婚后购买,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郑某、魏某按照60%和40%比例分割。
(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双方因诸多原因致夫妻关系不睦,本应理性面对并予以解决,但上诉人与案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该过错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原审依据本案实际案情,综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现状等因素,并考虑了上诉人的过错行为,酌情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原审的该认定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请求二审调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难以采纳。